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办发〔〕16号),通知明确,自年6月17日起,征收农用地,按本通知发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所在区域最高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通知还明确,在年1月1日至年6月16日间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办发〔〕4号)执行。自治区人民*府发布的林西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如下:一类地区,耕地元/亩,园地.2元/亩,林地.4元/亩,草地.2元/亩,其他农用地.2元/亩。林西镇(东风村、河沿村、林西县国营南门外生态公益型林场、南门外村、西门外村、新兴村)、林西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街村、北街村)、林西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南街村)执行一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二类地区,耕地元/亩,园地.8元/亩,林地.6元/亩,草地.3元/亩,其他农用地.3元/亩。林西镇(林西县国营南门外生态公益型林场、冬不冷村、常胜村、*河子村)、十二吐乡(西山根村、林西县国营南门外生态公益型林场、苏泗汰村)、大营子乡(国营林西县新兴苗圃)执行二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三类地区,耕地元/亩,园地.6元/亩,林地.7元/亩,草地.85元/亩,其他农用地.85元/亩。包括大营子乡(宝林村、二八地村、五一村、大营子村、和平村、土庙子村、东荒村、联合村、东升村、前地村、繁荣村、幸福村、老君沟村、林西县国营富林生态公益型林场)、统部镇(五四村、碧流汰村、林西县国营大冷山生态公益型林场、乌兰沟村、敖包河村、大马金沟村、水头村、小井子村、两间房村、曹家屯村、吉林坝村、嘎岔村、甘珠庙村、统部村、水泉村、板石房子村)、十二吐乡(十二吐村、巴吉沟村、乌兰沟村、林西县国营南门外生态公益型林场、枕头沟村、下仗房村)、官地镇(龙头山村、杨家营子村、上官地村、下官地村、两棵树村、二段村、王家沟村、马鞍山村、林西县国营富林生态公益型林场、新民村、半拉山村)、大井镇(中兴村、大榆树村、大川村、温都村、大发村、黑山头村、林西县国营南门外生态公益型林场、东风村、红星村、东方红村、赤峰市林西县国营隆平农场)执行三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四类地区,耕地元/亩,园地.2元/亩,林地.4元/亩,草地.7元/亩,其他农用地.7元/亩。包括新林镇(太平村、五星村、新合村、上升村、林西县国营富林生态公益型林场、鹿山村、七一村、大勿兰村、林西县国营大冷山生态公益型林场、八一村、毡铺村、大坝村、湖泗汰村)执行四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五类地区,耕地元/亩,园地元/亩,林地.5元/亩,草地.25元/亩,其他农用地.25元/亩。包括新城子镇(林西县国营南门外生态公益型林场、岗岗坤兑村、英桃漠河村、哈玛吐村、元宝山村、下场村、大金沟村、小城子村、七合棠村、老虎石沟村、双井村、双兴村、英桃沟村)、五十家子镇(林西县国营大冷山生态公益型林场、五十家子村、西耳子村、东边墙村、水泉沟村、朝阳沟村、九连庄村、林西县国营富林生态公益型林场、轿顶山村、大马金村、太平庄村、孤榆树村、东敖包村、老房身村、西边墙村、响水沟村、西南沟村、南沟门村)执行五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延伸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内*办发〔〕16号
各盟行*公署、市人民*府,各旗县人民*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征收农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是国家对被征地农牧民长远利益保护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让被征地农牧民分享土地增值“红利”,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自治区人民*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此次公布实施的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补偿综合标准,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各盟行*公署、市人民*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报请自治区人民*府批准后,于年12月31日前公布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次公布中未明确具体区片的苏木乡镇或者嘎查村组,征地补偿标准按该苏木乡镇所属旗县(市、区)或者该嘎查村组所属苏木乡镇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属旗县(市、区)最高标准补偿执行。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起至此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批准的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办发〔〕4号)执行。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此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的各项工作,做好*策衔接,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履行征收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各旗县(市、区)人民*府要针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范潜在社会风险,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三、及时做好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本着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根据本地区实际,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各盟行*公署、市人民*府报请自治区人民*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四、加强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此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财*、自然资源、农牧、林草、民*、社会保障、统计、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府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制定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导各盟行*公署、市人民*府,各旗县(市、区)人民*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落实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相关要求,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此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内*办发〔〕4号文件同时废止。
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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